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规范“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聘用人员的绩效评价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心实施协同创新重大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与绩效考核制度,为优秀人才发展事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制,营造催人奋进而又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分级考核。各平台创新团队是中心接受创新任务和绩效考核的基本单元,也是考核的主体;中心只负责对平台主任和团队负责人及其所领导的团队进行考核,各团队负责人自主进行内部成员考核。
第四条分类评价。创新团队负责人等领军型人才的评估重点为战略发展、重大项目策划与实施、以及汇聚培养青年学术英才的能力;骨干研究员和技术人员的评估结合团队考评与同行评议,重点评价其创新业绩和影响力;青年人才以团队评价为主,注重考察发展潜力和专业能力;技术支撑和管理人员实行用户评价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主要评价其工作完成情况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质量导向。在考核内容上,坚持突出质量,特别是对创新任务的考核,不仅局限于发表论文、项目数量和经费,更注重学术水平、学术创造和学术贡献。
第六条坚持结果性评定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对各类人员的考核,视不同需要,既可以是不同等级的定性评价,也可以是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平台及平台主任的考核:着重考核把握平台学科发展方向的能力、带领团队在国际学科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创新成果的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围绕平台方向,结合社会发展需求,提出国家急需的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问题的能力;
(2)在科技产出方面,促进关键科学问题的解决,显著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强大的科学技术的支撑力和牵引力,将创新平台建设成为国家级研发基地;
(3)在创新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方面,能够有效实施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够运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引进、培养,积聚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建设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创新团队;
(4)在学科发展和建设方面,围绕学科前沿问题,通过团队协作攻关产出高水平、高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增强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前沿参与合作和竞争的能力,确保学科水平稳固地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进一步争取成为世界一流学科;
(5)在社会服务方面,能够结合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系统、全面的提供解决方案和重大咨询建议,提供专业支持,支撑发展;
(6)在平台管理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各方面要素,及时有效完成项目,同时,根据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平台研究方向进行调整,实现对平台发展的动态规划和控制。
第八条团队及团队首席科学家的考核:着重考核把握团队研究方向、解决国际国内前沿问题、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社会服务、团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在团队研究方向上,能够围绕团队科研方向,提出本领域的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问题的能力;
(2)在解决国际国内前沿问题方面,能够把握关键科学问题,提高团队学科领域的整体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前沿问题的解决提供强大的支撑力和牵引力;
(3)在创新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方面,能够组织实施中心下达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任务,能够推动团队积聚一批拔尖人才,培育本团队成为该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创新团队;
(4)在社会服务方面,结合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能够就团队研究方向和相关专业领域面临的问题,提供研究支持,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相关咨询建议;
(5)在团队管理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各方面要素,及时有效完成项目,实现了对团队发展的动态规划和控制。
第九条骨干研究员、技术人员、研究助理人员及访问学者的考核主要为:完成团队分配的科研和创新人才培养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在这一过程中其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的进展与做作出的贡献。
第十条技术支撑及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主要采用年度交流报告制,侧重发展性评价,聘期考核侧重结果性评定。
第十二条对于各平台创新团队,每年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发展潜力的评估,提供发展意见和建议,每4年进行国际同行评估,各团队可分批次逐年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首席科学家的考核,由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委员会,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研究人员的考核,由中心协同首席科学家进行。在考核方式上,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简化个人自评、同事测评、领导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引入多层面、多形式的同行专家评议,并将专家评议意见作为确定考核结论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技术支撑及管理人员,实施全方位考评,以用户评价作为确定考核结论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发展性评价考核结果由评价专家根据实际需要给出。结果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结果互认机制。中心或平台聘用人员,聘期内,人事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考核,由中心或平台进行考评并把结果通报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团队及人员薪酬分配、绩效奖励、晋级、续聘及发展改进、降聘及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