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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互联网+与旅游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方法

日期:2017-10-26 15:28: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规范和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133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计划支持学科的通知(晋教科〔2017〕6号)、山西省《关于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意见》(晋政发〔2017〕4号)、《关于山西省“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计划建设》、《山西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晋师校字〔2013〕1号)、2017《山西师范大学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331工程”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师党字〔2017〕23号)、《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保障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主要包括: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创新成员单位自筹的经费;协同创新中心的课题研究经费;其他经费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1)统筹规划,长效管理。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协同创新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有利于协同创新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 

(2)分类管理,绩效考评。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协同创新专项经费纳入各成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筹措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中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的其他经费立项应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要求和中心整体发展规划,经费申请和核定既要根据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各单位的财力现实,统筹各类经费的使用,做到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应加大经费的自筹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并根据各自在中心的职责和任务安排配套经费。各单位经费经过立项和核定后,报协同创新中心汇总备案。

第七条协同创新中心要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地方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取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经费纳入协同创新中心总体预算,由牵头单位统一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九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员薪酬经费、团队建设经费、人才培养经费、访问学者经费、基础业务费以及重大装备经费。

(1)日常运行经费是指维持协同创新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2)人员薪酬经费是指支付给中心和平台所聘任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年薪、绩效奖励及各类保险福利构成。人员薪酬的开支按照国家和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团队建设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的相关经费等。 

(4)人才培养经费是指以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围绕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所发生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创新实践等费用。 

(5)访问学者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为促进学术交融与创新而聘用的国内外访问学者的工作经费。 

(6)基础业务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以及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7)重大装备经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原则上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占专项经费的80%,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占20%。

(1)创新团队建设。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2)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3)合作交流。指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4)日常运行。指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须的开支,主要包括房屋使用费、水电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外聘管理人员等的开支。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实行审批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纳入中心管理的经费的审批责任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年末未列支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各成员单位预算安排的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经费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协同创新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并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进行重新安排。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协同创新中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协同创新中心应根据统一的编报要求,单独编制中心年度决算,全面反映中心的收支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协同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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